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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機構:
礦的職業衛生工作由勞動保障委員會負責,辦事機構設在勞動人事辦公室,配備1名專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勞動保護督查員。
二、勞動保障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在礦的貫徹和執行;
2.負責對礦屬各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治理,職業病防治、勞護用品發放等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3.負責檢查、考核各單位勞動保障工作;
4.負責對生產作業場所粉塵的監測;
5.督查各單位勞動保護工作和員工個體保護行為,有權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三、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各生產單位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二章第三節“粉塵防治”等章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等職業危害因素的發生,努力降低塵肺及其它職業病的發生率。
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
1.凡招收從事有職業危害因素崗位的新員工,必須經員工醫院對招收對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不適合從事有職業危害因素工作的人員不予錄用。凡經錄用工作后又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在辦理離崗手續之前也必須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以體檢資料為基礎建立個人職業健康檔案。
2.在對錄用人員開展技能、安全培訓的同時必須有職業衛生相關知識的培訓內容。通過職業衛生培訓,要讓員工了解相關職業危害因素的存在,掌握職業病預防的有關知識。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要有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
3.各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4.企業按規定為員工提供符合要求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并做好職業病防治的宣傳、培訓工作,讓員工充分認識到正確使用勞護用品對保護自身健康的重要性。
5.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編*章“職業危害”的管理和監測的要求,做好粉塵的防治及日常監測工作,并妥善保存監測記錄。
6.對接觸粉塵等職業危害因素及確診的塵肺病人員,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編第二章第二節要求,做好定期職業健康檢查。
7.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確診的職業病人員,各單位應及時調整工作崗位,使其盡量減少與職業危害因素的接觸;對符合四級殘及以上等級的職業病人員,應及時退出生產崗位休養。
8.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確診的職業病人員,應及時報告工傷保險機構,并協助辦理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員工職業健康檔案并妥善保存:
1.以日常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記錄及市疾控中心年度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記錄和職業衛生評價報告為主要內容,建立企業職業衛生檔案。
2.以招工職業健康體檢資料及按規定年度職業健康體檢資料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資料為主要內容,建立員工職業健康檔案。
六、按照樂山市疾控中心的要求,每年對涉及職業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進行一次監測及職業衛生評價。
七、員工進入生產工作場所,必須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護用品。礦勞動保障委員會及勞動保障督查員根據以上工作要求,對各生產單位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對未正常使用勞動保護設備、設施的單位,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實施;對未正常使用勞護用品的個人,給予提醒、教育;對入井未攜帶口罩者,由檢身室發給,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護用品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員工,企業可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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